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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浅析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形式一人公司都予以承认,但基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传统不同,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模式不尽相同。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而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的规制中。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不仅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维持的迫切需求,也是对世界公司立法潮流的顺应。  相似文献   
102.
李学成 《行政与法》2014,(6):123-128,F0003
公司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或法学学科方面研究公司社会责任应立足于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可划分为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和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应在公司法上实现体系化.即公司法总则设置针对所有公司的社会责任条款,公司法分则设置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  相似文献   
103.
杨国平 《行政与法》2014,(10):86-90
公司是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比一般公司肩负着更复杂广泛的社会责任.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强化景区经营公司社会责任、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04.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和对公司董、监事进行选举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基础.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行使方式有其特殊性.针对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司立法上应建立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书面行使,表决权信托制度;禁止对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加以限制;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明确对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结果的公证制度.  相似文献   
105.
我国保荐人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证券发行中的非法行为而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将从机制上保证调动市场的力量,把好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关口",使上市发行过程更加有效快捷.同时对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机制,促使发行人董事履行诚信职责,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进而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恢复和增强普通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6.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7.
论我国股份公司代表权制度及其立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朝斌 《河北法学》2005,23(9):34-40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改革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应从公司代表权的法律性质出发,参考国外公司法有关经验,以公司效率和交易安全两方面的价值考量为原则,允许公司以章程约定代表方式;公司代表权主体宜以复数代表为原则,单一代表为例外;代表权行使则以分别行使(单独代表)为原则,以共同行使(共同代表)为例外。同时,应将公司经理还原为公司代理人和辅助人地位,并赋予监事会或监事在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  相似文献   
108.
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罗培新 《法学研究》2004,26(2):71-83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结,多方博弈的结果将创造出内生性合理秩序,不应强行加入外生性制度安排。然而,与普通合约迥然相异的是,公司合同是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各方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公司参与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9.
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的制度安排涉及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的利益衡量。本文在研究国外法理及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公司法》简化公司设立的条件,承认设立中公司具有有限的人格,将公司设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公司设立中的其他行为则由发起人承担  相似文献   
110.
公司承包经营在性质上属于狭义的委任经营,其中的权利义务安排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与企业资本的合作具有独特的价值。公司承包经营并不影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目的的实现。作为一种特殊经营方式,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现有公司法律框架下有广阔的存在空间,并且无损于他人利益,其效力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应对合同主体、适用范围以及承包费的支付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公司承包活动提供明确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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